由这条文可见,《基本法》的法源来自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要想修改《基本法》,权不在立法会,而是在人大。而中国人大的修宪有其一定的程序,不是靠个人或团体说改就改。
当然,作为香港的个人或团体,以及政党,他们对《基本法》有什么想加以修改的,自可提出他们的意见,但一旦进入修宪程序,则是要广泛咨询,提议或撰写草案,再提呈人大讨论通过。因为宪法属国家大法,是法律之源,不但要从多元利益的角度去考量,更要从深度去考虑其长远的好坏影响,因此任何国家都会将立宪工作很严肃与严谨去处理。个人或团体在立宪的角色是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宪法条文制定下来后,有不符合自己要求的,也可循宪法程序规定下来的方法寻求再修宪,再没结果,也可进行反对,在人权法容许范围内去反对,一旦超出人权法容许的法律权利,例如採用暴力行动去争取修宪,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一般国际上经常看到的现象。
修宪是假对抗是真
可是照一般研究“公民抗命”的学术见解,都会指出像修宪这么繁复的工作,而且其程序又非一般负责行政的政府独自能满足其诉求,而是要动用国家立法机关去做这个“大手术”。因此“公民抗命”不会去採取那么大而繁复的修宪诉求,因为“公民抗命”会採用违法行动去争取其诉求,而“公民抗命”一般都是为争取具体而易于界定的利益行事,像修宪那么繁复的公共议题,要取得全民一致行动去参与抗命,无异是“海底捞针”。用修宪来向人大抗命,以修宪程序去看,更是不知所谓!
在此,要向“佔中”作出一点建议,当发动“公民抗命”那么叫人犯法的事,最好不要只谈抗命有什么大公大义,更不能避而不谈的是向大家讲解所提的诉求,其可行性如何?像普选那样的诉求,一旦谈其诉求的“可行性”时,便可知道不在立法会先启动立法方案,根本就有“可行性”的疑问了。修宪也然,一谈到其“可行性”时,便会知道何从下手的问题。
作者为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