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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南:夏千福“市民最终话语权”可休矣

  最近,有不少亲美国的反对派喉舌为夏千福的“香港市民对政治制度要有最终话语权”的说法作解释,说美国完全可以干预香港的事务。因为香港有美国的侨民,某一些领取了香港三粒星身份证的登记为选民的美国人,也有投票权,所以,美国在香港的政制发展事务中,也就有发言权。梁振英反驳了夏千福的说法,严正地指出了“香港的政改完全是我们中国人范围内的事,在《基本法》已经写得很清楚”。现在,反对派把矛头指向梁振英,企图节外生枝,说接到了居住在香港的外国人的投诉说“我虽然是外国人,但我也是登记选民,如果香港真的有普选,届时我们亦有份投票选出行政长官。既然如此,此事怎可能只跟中国人有关?”

  外国籍永久居民无提名权

  反对派准备到平机会进行投诉行政长官“种族歧视”云云,并称不排除司法覆核。

  近年来,公民党念念不忘为菲律宾女佣争取香港永久居留权,也是为了登记为选民,企图製造外国人有权干预基本法和香港选举的局面。不过,这一企图永远也不可能成功。夏千福偷换了概念,企图把“香港市民”,转变为可以最后决定香港的政治制度发展的宪制。这不过是痴心妄想。

  基本法第一条已经清楚地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的任何事务,都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外国政府和官员不能说三道四,不能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这正是美国不可逾越的障碍。现在“佔领中环”的人,就是企图实现夏千福的政治意图,把香港国际化,改变为“国际标准的真普选”、“香港市民有最终说话权”,所以搞出了“公民提名”的方案,完全架空基本法。选举的提名权,要外国国籍的公民有份掌握。这是完全违反基本法的。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经讲得非常清楚,提名权属于提名委员会,其他的人并没有角色。设计的理念就是避免了外国人操纵政治大局,侵犯中国的主权。众所周知,提名权并不等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政长官和分区直选的议员,都规定了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公民,而且不能在外国拥有居留权,这确保了香港的管治主流是中国公民。所以,外国籍的永久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基本法都是有限制的,不能和中国居民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更加没有提名权。

  至于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任命权掌握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手上,也是保证中国公民在香港执政的有力机制,曾经有人提名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非中国籍的永久居民,担任特区政府的律政司长,结果并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委任。这说明主权是排他的,外国人的永久居民,并不是中国公民,所以,他们不可能拥有被选举权,担任主要官员,更不能担任行政长官。这些条文充分说明,地方政权的主体也一定要确保中国公民掌握行政机关的权力,才能够充分体现中国的主权。

  港人治港,就是香港的中国公民治港,并不是外国公民治理香港。

  基本法体现了中国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重要转变,规定了任何对基本法的修改,都不能违反中国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也即是中英联合声明。所以,任何外国政府,企图利用永久居民中的非中国籍居民拥有投票权,扩大到拥有担任行政长官或者提名行政长官的权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如果要到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或者到法院去进行司法覆核,也是不会有结果的。因为,永久居民中的外国人只有投票的权利,并不拥有其他决定宪制的权利。

  外国公民不能治理香港

  2017年的行政长官怎样普选,怎样提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早就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的运作,都要在这个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任何的政改方案,都不可能有公民的提名,更不可能由外国人参与决定提名。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发展,只能够按照香港的法律地位而作出规定,它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权,所有的政制发展阶段,中央政府都拥有主导角色和批准的角色,企图通过外国公民的永久居民改变香港的宪制,近乎天方夜谭。香港绝对不可能变为一个独立国家,中央政府也不会对于加入了外国永久居民元素的公民提名的建议后退半步。将来的咨询文件,绝对不会有公民提名的机制。

  反对派的政客,如果企图使用司法覆核的方式,改变现行的宪制文件规定,那么,只会弄巧反拙,让香港人再一次接受基本法的普及教育,提升港人的中国公民意识,人大常委会一定会对不符合基本法的任何司法覆核,作出释法,以维护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恢復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的原则。夏千福的“市民最终话语权”可以休矣。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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