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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兆兴:“港式民主”需符“一国”原则

香港人在思考怎样设计特区的政治体制时,其实应该尝试建立“港式民主”模式,一方面不照抄西方政体,一方面使“一国两制”成为典范。严格来说,港人已经享有“普选”立法会议员的权利,问题是怎样把“普选”体现于行政长官选举及怎样把立法会选举进一步实施民主化的改革。

  香港人在思考怎样设计特区的政治体制时,其实应该尝试建立“港式民主”模式,一方面不照抄西方政体,一方面使“一国两制”成为典范。本文探讨港人可以怎样建立“港式民主”制度。严格来说,港人已经享有“普选”立法会议员的权利,问题是怎样把“普选”体现于行政长官选举及怎样把立法会选举进一步实施民主化的改革。

  选举必然有“筛选”机制

  就行政长官选举改革来看,现时的主要争论点有两个:一是一千二百人的选举委员会是否在2017年转为提名委员会,提名若干候选人给全港合资格选民直选特首。二是究竟是否有必要引入机制使中央政府在必要时行使否决权,否决港人直选出来的特首候任者。

  第一个问题其实不应争论下去。首先,任何选举必须有“筛选”机制,故此把过去的一千二百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转变为提名委员会,“过滤”候选人给合资格选举的港人直选特首是绝对体现“一国两制”中之“一国”特质。反对派有建议应容许五人“入闸”,最后给港人直选特首。从这个方案看来有两方面因素:好处是容许多点候选人在最后阶段竞逐,但是,弊处是五名候选人似乎过多。假如依照2012年特首选举之经验来看,容许三人在最后阶段竞逐特首是最适合,既控制“入闸”人数,也照顾反对派利益(坚持有反对派人士“入闸”)。

  可是反对派要求公民提名的问题有两大难处:一是冲击现有以一千二百人为主的精英式选举行政长官模式。二是公民提名的内容空洞,究竟是需要十万人的提名抑或数千人的提名呢?提名人数的标准是什么呢?最重要的是要大幅度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也直接否定一千二百人的提名委员会作用。除非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及反对派同意在维持一千二百人提名委员会之际,每位特首选举候选人必须得到若干数目的公民联署支持,否则公民提名的建议仍然直接冲击现有的精英模式去选举行政长官。

  虽然有人倡议引入机制使中央可以否决在行政长官选举当选的候选人,但是,这个做法弊处颇多。首先,基本法已订明中央政府有实权任命行政长官。这即是说中央已经有政治及宪制实权不任命在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的候选人。其次,倡议引入这个机制类似“守尾门”方案,对特区“一国两制”之政治形象一定会受到严重损害。故此,较为有效的改革似乎是在各行政长官候选人参选时,必须依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去宣誓效忠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换句话说,稍为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加强各候选人的政治效忠便可以把问题迎刃而解。所有“守尾门”的方案其实是画蛇添足。

  “守尾门”方案弊处颇多

  至于2016年及2020年的立法会选举改革可以考虑几个问题。第一是把立法会议员之数目增加,而增加后选举方法是否好像2012年立法会新增议席的选举方法,则再可以交给公众讨论。第二是立法会直选的比例代表制是否要维持,或许是否应该引入单议席单票制,甚至是把直选选区之数目和界限重新改革。第三是功能选举应否改革,包括引入新功能组别(例如青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妇女甚至是新移民之代表等),和包括扩大某些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

  功能选举是港民主特色

  其实,改革立法会功能组别选举,可说是“港式民主”的一大特色。有趣的是有些人视功能组别为“洪水猛兽”,非要取消不可。慢慢改革功能选举可以保持商界声音在立法会,而把功能组别选举的选民基数扩大也符合民主化原则,亦可给予商界心理上和政治上多点准备迎接立法会民主化之挑战。既然功能组别在爱尔兰的立法机关曾经也存在,故此,功能组别民主化其实可以体现“港式民主”体制。

  从另外一个客观角度看,特区其实已经享有“港式民主”体制的特点。虽然反对派坚持特区政体应全盘西化,但是很多人似乎忘记特区的政治制衡(political checks and balances)其实来自强大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及运作良好的建制内机制,包括廉政公署,审计署和行政事务申诉专员,而媒体的政治制衡公权也是“港式民主”一大特色。

  总括来说,港人应以客观的态度审视特区已经存在的“港式民主”,再以务实的政治态度去修改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而另一方面把立法会选举制度特别是功能选举慢慢民主化。这样做才是“港式民主”制度的出路,也是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特色。

  作者为香港教育学院社会科学系主任,教授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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