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天的庭审中,法庭给予控辩双方不偏不倚的举证、质证、辩论机会。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当庭提出的发言申请均予以准许。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都进行了充分的辩解。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新刑诉法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与证人出庭以口头方式作证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可以被询问、被质证,当面询问与对质是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的最佳途径。
在本案庭审中的质证环节,除当庭展示证据外,法院还要求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重庆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在询问证人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其中,被告人当庭分别对3位证人发问时,提出的问题都超过20个。
纵观本案审理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这是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新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一次公开公正审理,力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体问题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事实是前提、基础和依据,法律则是处理案件的标准尺度。
随着法庭调查的逐步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充分开展,薄熙来被起诉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个罪名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地呈现出来:
——受贿罪。
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这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及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万余元,薄熙来对这些收受财物的行为知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受贿既包括本人直接受贿,也包括通过近亲属等人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贪污罪。
2000年,经薄熙来同意,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商议后,将大连市政府承担的一项工程的500万元工程款,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