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看,那种认为审薄是事先安排好的看法,即使正确,也不能说,这样做就毫无意义。因为,它总比关起门来审理此件世纪大案对中共形象和习李权威的损害要好得多。应该看到,习李10年任期还刚开始,对于他们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立威,岂会在这起事上操纵审判过程而自损威信,这不是因小失大吗?
对薄来讲,他也可能希望公开审判,而对自己有利。尽管薄在重庆一手遮天,践踏法律,制造民冤,但是,当他成为阶下囚时,无疑不希望也自己成为人治和权斗的牺牲品,薄熙来在自辩时说,“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而唯有公开公正的审判,能够给他这个机会。
另一方面,薄既为“枭雄”,也就有着“枭雄”的特质。他是不甘于徒手待毙的,所以,对公诉人给他的定罪和自己以前的供词,全盘推翻。这个有什么价值?现在看来,虽然薄的反供和申辩对最后的判决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薄判有罪是无疑的,然其在法庭上的表现会给世人特别是他的支持者一个良好印象。过去中共官员因腐败而被判刑时,官媒展示给人们的贪官,其在法庭上的形象总是猥琐和矮化的,但薄今次通过自我辩护,打破了这一印象。这当然也是一种进步。
由此可见,无论从中共高层还是薄来说,在案件的公开审理上,都有共同的需求。动机当然很重要,但公审本身更有意义。薄案能够得到公开公正的审判,无论动机如何,它体现出了法治的进步,也显示出中共最高层以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对此我觉得不该怀疑。
薄案公审的第二个意义,是它对人权的保障。坦率地讲,过去直到当下,一个人犯了罪,被判刑,不仅道德上受到歧视和批判,其人身权利也是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即使这个人曾经贵为官员,甚至官还不小,也常会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和虐待。这方面的事情媒体已经报道过很多。犯罪嫌疑人人格受歧视人权受损害的一个常见现象,是案件开庭审理时,一般穿囚衣带镣铐出现在法庭上,也不给他们辩护的机会,即使让他们自我辩护,也常被审判法官和公诉人随意打断,甚至遭到叱呵和侮辱。这种审判体现的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不是在未经判决前把他当作一个无罪者对待,从而也就根本不顾及其人格和权利。
但是,薄案的审理人们看到了另外一种景象。薄在五天的公审中,得到了充分的辩护权,在薄自辩期间,无论公诉人还是法官,都没有随意打断他,而是让其行使这种权利。对此,薄本人也是满意的。薄和证人,也没有穿囚衣载手铐站在法庭上。这种变化,就是一种无罪推定的办案思维和思路。从有罪到无罪,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问题,而是一个质的变化,在判决生效前,你是无罪的。因此,它体现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一个社会,如果连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人格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尊重,何愁它不保护和尊重芸芸大众?
倒是一些官媒,在这点上还是带着传统的思想来看待薄案的公审,没有基本的法治意识和职业伦理。它们看到薄在法庭上公然否认公诉人对自己的指控和过去的供词,就感觉不舒服,发表一些违背新闻职业伦理,带有严重偏向的文章,如称薄两面三刀,公然说谎,或其他一些带有污辱性的语言等,这是不对的。
薄的道德品质不是说不重要,然而,在法庭这个场合,薄有罪与否,看的是其犯罪的证据,而不是人格。从犯罪者来说,为使自己免于牢狱之灾,否认自己的罪行,乃至推翻以前的供词,都很正常,而且也是被法律许可的权利,它与犯罪嫌疑人的道德品质关系不大,或者没有关系。所以,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文革式批判,则说明还未走出传统的思维方式,不是站在人权的角度去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