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对派有不少人认为,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筛选,但“提名”不能筛选。这是缺乏常识的,这是把行政长官的普选与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混为一谈。参加立法会选举成为候选人可以是极低的门槛,但参加普选前行政长官的选举的门槛却不能不较高,而参加普选后行政长官选举的门槛不能不更高,这种门槛的提高才体现出行政长官的重要地位和职权。
有朋友问,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按民主程序提名”有什么涵义?笔者不具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只能从学理上加以解读。
综合上下文的内容看,“按民主程序提名”有以下几层意思:一、由提名机构负责提名。世界各国、各地对行政首长的提名主体,大致有机构和个人两种。机构提名有专责的机构和其他非专责机构两种。个人提名有多数的个人和少数的个人两种。该个人又可以分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和一般选民两种。基本法明确该提名机构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按民主程序提名”也只能由提名机构负责提名,不能由提名委员个人负责提名,更不能由一般选民负责提名。
提名后再普选更民主
二、机构提名务必要按民主程序提名。一个提名机构通常有很多成员,到底如何才能进行提名,最好的方法自然是“民主程序”,即对每一位参选人进行投票表决。这种表决就是信任投票和不信任投票程序可以并用的程序。换句话说,凡得到该提名机构全体成员过半数的信任票就成为候选人,得到该提名机构全体成员过半数的不信任票就不能成为候选人。由于一场选举最好有两个至四个候选人,而并非两个以上参选人都能得到过半数信任票,所以能得到提名机构较高比例信任票的若干参选人成为候选人也是合理的安排。但如要淘汰任何一位参选人,则必须有过半数的不信任票。
三、提名后还要进行普选。由于行政长官具有重要职能,经提名产生的若干名候选人还必须经过普选,才能由中央政府任命。从这个意义上说,香港特区的提名后普选的安排比任何内阁制国家都更为民主。英国和日本都实行责任内阁制,就可以进行比较。在英国,在下议院得到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如保守党执政,则由保守党的议会成员提名首相;如工党执政,则由工党党员提名首相。但不论是哪一个政党,则只提名一人,然后由英女王任命为首相。在日本,则由上下两院议员联合提名一名首相,由日本天皇任命为首相。但提名后都不必经过普选,都不如香港在提名后还要经过普选,才能被任命为行政长官。
直选比间选民主程度高
与实行总统制国家相比较,香港特区的“民主程序”也不逊色。美国是总统制国家,美国总统候选人通常由政党提名,获得提名的候选人要由选举人团按“赢家通吃”的方法决胜,普选票只供参考,如选举人票与普选票有冲突,则以选举人票为准,这是一种特殊的间接选举制度。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普选,却是一种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为高。
香港反对派有不少人认为,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筛选,但“提名”不能筛选。这是缺乏常识的,这是把行政长官的普选与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混为一谈。参加立法会选举成为候选人可以是极低的门槛,但参加普选前行政长官的选举的门槛却不能不较高,而参加普选后行政长官选举的门槛不能不更高,这种门槛的提高才体现出行政长官的重要地位和职权。
应当指出,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普选时提名行政长官的高门槛并非专门针对反对派,而是一视同仁的。早在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就已有上述规定。当时在本届立法会参选的政团都还没有成立,谁是建制派?谁是反对派?根本无人知晓,现在怎么可以说,这是针对反对派的筛选呢?
至于普选行政长官的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办法组成,这不是基本法的规定,而是200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个专门决定中决定的,也并不是专门针对反对派的,理由是:
(一)虽然“提名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第45条产生,“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附件一产生,但两者都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然如此,具有基本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可以要求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参照普选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产生。
(二)现行的选举委员会除了当然的委员外,其馀的委员都是由选举产生的,选举委员会的参选门槛是较低的。有人认为,选举委员会中建制派的成员较多,反对派较少,以这样的机构作为提名委员会来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对反对派不公平。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不论是建制派,还是反对派,都会同样地被“民主程序”筛选。进一步说,提名委员会也有任期,要随行政长官的换届而换届,每次换届对两大阵营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都可以在选举中争取更多的席位。
筛选与真假普选无关
还有人认为,行政长官普选时的提名不能有筛选,否则就不是真普选。这也是似是而非的说法。理由是:
(一)普选是普及选举权的简称,选举权普及才能称为“真普选”,在歷史上选举权不普及,例如美国在歷史上曾限制黑人和妇女的选举权,就称为假普选。香港特区现在还限制未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的中国公民的选举权,也是选举权不能普及的表现,香港特区应当考虑普及之,才能避免假普选之讥。但筛选与真假普选无关。
(二)如前所说,美国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英国首相、日本首相的提名都是一个筛选的过程,如按香港反对派的意思,提名都不能筛选,则美、英、日等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不能产生了,难道这就是香港反对派所要的国际标准吗?说真的,香港反对派并不懂得香港基本法,但仍要胡说八道。
作者为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