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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依法审薄体现中国法治进步

眼下曾经主导“唱红打黑”红极一时,在重庆“呼风唤雨”疯狂一时的薄熙来又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了,这不能不说是大快人心的一件大事。让我们一起见证人民的审判、司法的审判、正义的审判,让我们一起见证歷史,见证中国的法治进程。

  古今中外,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处理,都有一定的规矩、方法和策略。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歷史时期,对有政治影响、社会影响人物的处理,都有不同的手段和方法。实践证明,越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对有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越是摒弃司法神秘主义,越是会採用公开的方式来处理,从而使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公开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司法公开、审判公开就非常重要。

  公开审判乃法治文明

  在西方国家,对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是有宗教传统和歷史传统的。在基督教的《圣经》里,就有对耶稣的审判和末日审判等描述和记载。至于对普通公民的审判,同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丰富的司法实践。也因为如此,美国总统(如林肯)遭到暗杀,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受到法院的公正审判,不能因为痛恨一个人,就不经法定的程式,将他“就地正法”。也因为如此,德国战犯、日本战犯,虽然作恶多端,造成受害国人民生灵涂炭,也没有採取简单地就地枪决的做法,而是举行了歷史深远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大审判,让战犯的罪行昭示天下。这与二战中,德国纳粹、日本军国主义秘密残杀百姓、残杀进步人士的做法产生了强烈的对比,德、日等国的战争罪行,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谴责与唾弃。耐人寻味的是,最近在埃及,对前后两任总统的处理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对独裁总统穆巴拉克,是通过法院的公开审判最后在民众的欢呼声中处予死刑的;而对民选总统穆尔西,则因为军方宣布罢免,引发了埃及国内两派民众的空前对立。埃及的局势,陷入了混乱之中。

  我国经歷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王朝对大臣们的犯罪行为,手段颇多,既有交付司法严查严办和公开审判的,也有通过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秘密处死的等等情形,不一而足。

  我国建国后初期,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如对刘青山、张子善等人的审判,就是以公开审判、公开宣判的形式进行,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法制遭受空前破坏,对有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重大人物、重大案件的处理,基本上都是採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群众批斗”、秘密的“专案组”等非法治的手段来解决,很多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如刘少奇都没有经过审判机关的法定审判程式就带?“莫须有”的罪名直接从地球上消失了,酿成了人间的许多冤假错案,酿成了国家、社会和普通百姓的悲剧。

  告别“专案组”秘密审判

  1979年,我国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照刑事诉讼程式对林彪、江青等反革命集团进行审判,由此打开了对有政治影响人物、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进行司法审判的现代法治大门,意义重大。从此,中国告别了用政治手段、群众批斗手段审理案件的轨道,告别了用人治方式方法处理大案要案的时代,开启了国家法治的新篇章。国家的司法,也告别了“专案组”秘密办案的时代,告别了重实体正义,轻程式正义的时代。

  保障人权更彰显公义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成克杰、陈希同、陈良宇、刘志军等一批曾在重要领导岗位上担任过重要职务的犯罪者,最后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台上,公开接受司法的审判,这无疑是时代的进步,法治的进步。毕竟,专门机关的公开审判,一方面可以在阳光下揭露犯罪者的罪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阳光下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利。这既可以彰显司法的公正,又可以有效预防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是对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极少数人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推动人权的进步,法律的进步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眼下曾经主导“唱红打黑”红极一时,在重庆“呼风唤雨”疯狂一时的薄熙来又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了,这不能不说是大快人心的一件大事。让我们一起见证人民的审判、司法的审判、正义的审判,让我们一起见证歷史,见证中国的法治进程。(何 然)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

  • 责任编辑: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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