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进步党的创党党员之一、台湾前行政院长谢长廷提出两岸“宪法各表”主张,适逢大陆正在辩论“宪政”问题,两者在时间上的遭遇,刚好谕示宪法文化在两岸的处境。这两个宪政问题的对照,同时说明了自由主义的局限性,与中国宪法文化的彷徨多歧——前者忽视了宪法认同的问题,后者则在宪法结构上摆荡。值此新局,各方集思广益,殊为必要。
“宪法各表”所影射的问题,是西方自由主义与宪法学界罕见的课题,质言之,就是构成宪法施行的范畴的问题——从人来讲,便是谁有资格成为宪法的主体;从地来讲,则是政权之间的相互隶属与承认问题;从时间来讲,更是涉及法统与正统的问题。相对的,西方宪法制度的文献所关心的,主要都是政府结构问题。
大陆新近辩论中国是否需要宪政的问题,其直接所涉及的恰是政府结构问题。自孟德斯鸠以降,划分政府权力的方法固然出于多门,然而不变的是行政与立法两者的关系,是最核心的结构问题。宪政主义所要求的,若非立法对行政制衡,就是行政对立法负责,而立法必须是民选的代议机构。这点,正在大陆引发质疑。
质疑者认为,权力分立属于资本主义概念,保护的是资产阶级人权,因而在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体制不合用。这样的质疑将结构问题升高,成为同时是宪法认同的问题——即论者将宪法结构问题当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重要区分标准,主张将行政对立法负责,当成是宪法主要问题的论者,就变成是资本主义论者。
姓社与姓资的问题在21世纪重出江湖,好像很突兀,实际又不然。请看台湾,当国民党因应国共内战而发明了宪法“临时条款”(或称所谓“战时宪法”、“特别宪法”不一而足),在1990年代经历宪政改革而成为今天的民主宪法,其间之变迁动力决不是关于结构的,而是关于敌我划分标准的宪法认同问题。
过去临时条款时代,台湾的敌人就是共产党;到了宪政改革以后,敌人便是中国。过去共产党与疑似共产党同路人的人权,在台湾休得保护;如今,来自中国大陆合法或非法的移民,在台湾的人权也一样受到歧视。理由都是出于国家安全,但所实践的,无非就是藉由对宪法保障对象的区隔,投射敌我区隔,建立宪法认同。
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乃利用宪法的认同功能,将两岸之间的关系,变成同时是对中国的认同,以及对各自管辖所在地的认同。对大陆而言,这样的双重认同所要化解的,就是台湾从地方认同上升成为国家认同的疑虑;对台湾而言,则是要确认台湾认同可以隐藏在中华民国的宪法认同之下,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平等。
一言以蔽之,中国自民初临时约法开始,袁世凯与唐绍仪间的府院之争闹得不可开交,不但对结构问题争执不休,每到最后掀开来,却都是关于宪法认同,像袁世凯解散国会,看似行政与立法的决斗,最后却以改变国体的闹剧登场,以至于革命与宪法成为中国宪政史上的宿命循环。一部部新宪法,都是革命党带来的。
孙中山的名言是,革命民权决不授予反对革命之人,他心中所想排除的,当然是割据为王的军阀,其中主要的宪法认同问题,就在中央与地方如何分权,因而立刻可以联想到港澳台的一国两制,与边疆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些区域与全国之间的隶属关系,一旦因为民族或地方意识发生矛盾,宪法自沦为徒具条文而已。
所以,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国共矛盾、统独矛盾与中央地方的矛盾,性质看似迥异,然而在宪法文化里所表现的,都可翻译成是如何区分敌我的宪法认同问题。当宪法认同失去共识的时候,就算宪法结构的辩论能产生共识,宪法还是一样魂不守舍,因为宪法权利不能授予敌人,而面对敌人当然不必遵守任何宪法义务。
宪法各表的提出与宪政辩论所暗藏的社资或中西之争,两者承续的是中国近代史所挥之不去的国家认同梦魇,尖锐地凸出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概念缺陷,毕竟宪法绝非仅止是行政向立法负责的制度问题,因此宪法文化的不彰,也绝不能简单归诸于国民素质低下之类的结论。中国宪法认同的混乱,正肇因于帝国主义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