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2月被免职,到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死缓,社会各界关注两年之久的刘志军案终于尘埃落地。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庭审一槌定音,众说依然纷纭。在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前提下,认罪态度良好、退回大部分赃款,是否就能获得“免死金牌”?揪出了受贿6400馀万元的“大蛀虫”刘志军,固然大快人心,但那些与他进行钱权交易的行贿人、那些他也曾经用钱财去打点“疏通关系”的上一级受贿人,又怎能任其逍遥法外悠哉游哉?可以说,判决槌音虽落,但诸多疑团待解。除了需要司法机关“趁胜追击”、循线深挖,从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盘根错节的官场牵连中揪出更多“老虎、苍蝇”外,这一影响深远的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也须引起我们深刻反思。
当年在刘志军治下,铁轨在中国版图上迅速延伸,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他潜心铺设的四通八达的利益输送系统,奔驰其上的并非动车组,而是金钱与权力。而今,大白于天下的案情,曝光了这个铁轨上的“官市”。在其“铁路王国”当中,意欲陞迁者,只要向处于“官市”上游的刘志军连续“进贡”,就能换取执掌重要机构的机会,甚至被选任、推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更令人愤慨的是,在铁路系统内部,卖官鬻爵并非刘志军的专利。从他这里获得陞迁帮助的官员,再度将权力“变现”,向更低层级的官员出售官职。
相信类似的“买官卖官”食物链,并非只存在于铁路系统中。这种吏治腐败实际上是最大的腐败,不仅葬送了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机制,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更重要的是,通过行贿获得官位的人,必然随后通过“卖官”或审批权寻租来获得回报,而他们构建的共罪体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风气带来极为严重的危害。
除了将官职当作商品大肆变卖之外,刘志军还在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徇私舞弊,“帮助”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30多亿元的巨额经济利益,其权力之大?实令人吃惊。长期以来,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一把手”大权独揽,让民主决策程序空转,这也正是腐败案件屡屡发生的制度环境。要管治类似刘志军这样的“一把手”腐败,就应当实现有效的削权与监权,将所有权力都“阳光”起来,建立一种公众参与其中的全方位监督机制,辅之以官员财产等个人事项申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刘志军的死刑该不该缓,可以由法律业界和公众舆论畅所欲言继续讨论,但制度反思、查漏补缺却丝毫缓不得。倘若不及时切断买官卖官的链条、剷除“一霸手”信马由缰的土壤,那么,倒下一个刘志军,还将有“李志军、王志军”们前赴后继地冒出来。
郑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