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妥协”涉及的则是人权法案。积极主张制定联邦宪法的联邦党人(包括汉密尔顿、麦迪逊和约翰·杰伊)得到了华盛顿的支持,在全国也受到广泛支持。而反联邦党人,如帕特里克·亨利和乔治·梅森(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的作者),则对于宪法中没有人权法案感到严重担忧。制宪会议之后,宪法需要得到至少9个州的批准。在头5个州批准了宪法以后,为了避免宪法在马萨诸塞州遭到否决,约翰·亚当斯和约翰·汉科克这两位反联邦党人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即要求允许国会有权对宪法提出修正案。麦迪逊一开始反对这个方案,但为了避免出现政治僵局甚至完全推倒重来的局面,终于答应在第一届国会上就制定人权法修正案。继马萨诸塞州通过宪法以后,又有4个州也批准了宪法。宪法终于在1789年生效。
美国宪法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自由民主制共和国(“宪政民主”),它也是世界上现今仍在使用之中的最古老的联邦宪法。有四个重要因素促成了美国的民主制。第一,美国人在地理上与欧洲那些王国远隔重洋,因此养成了独立自主的精神。第二,他们受到了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的影响,珍视个人自由,主张以“理性”作为权威的源泉和获得客观真理的途径。第三,由原殖民地独立而成的13个州实力相对平衡,防止了任何政治垄断局面。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是,与中国的君主制不同,对美国制宪仍有影响的英国君主体制含有罗马法的观念,即国王的意志受法律约束,而法律尊重教会和“天赋人权”,这明显地反映在1100年的“自由宪章”、1215年的“大宪章”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
然而,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美国的民主制以及美国的独立并不是像今天一些人想象的那样是本着民主原则而作出的纯道义选择。约翰·汉科克组织人们抵制英国东印度公司贩卖中国茶叶,是因为大家痛恨英王乔治三世取消了对北美13块殖民地的优惠政策而要征税。当托马斯·杰斐逊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时,这话是冲着英国的国王说的,而不是说给奴隶、印第安人或穷人听的。杰斐逊当然不能说“所有的白种男性富人生而平等”,制宪元勋们在宪法的“五分之三”条款中也没有用“奴隶”一词。
在美国历史上,可以说民主原则是用来改进原先不完善的状态。1870年的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给了男性黑人选举权,但却大体上只停留于纸面上。种族歧视、选票税、文化水平和财产水平的要求不但让非洲裔美国人失去选举权,而且也让贫穷的白人望洋兴叹。新泽西是当时唯一的允许妇女有选举权的州,但也有财产水平的要求,直到1920年宪法第十九修正案才让妇女不分贫富均可参加投票。土著美洲人曾长期没有选举权,直到1924年国会才通过了印第安人公民身份法令。
到20世纪中期,选举权运动转变成民权运动,以争取人人能真正行使投票的权利。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除了民权运动的力量以外,还有两股同时出现的潜流:一是美国声称反对苏联、捍卫自由,但在自己国内却压迫非洲裔美国人,这种伪善受到人们谴责;二是数以百万计的美国南方黑人迁居北方,这种人口分布上的变化引起了国内党派政治的高度关注。以上因素作用的结果,是1965年制定了《选举权法》,使选举权终于公平落实到全体公民——这已是1870年名义上让男性黑人有选举权之后将近100年了。1971年宪法第二十六修正案将选民年龄从21岁降低到18岁,这样,一些参加越南战争的青年也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意见了。
历史表明,“权利平等”的民主理想只是在一定的政治条件下才起作用。不论政府自称是多么民主,它往往都是政治精英加以操纵的机器。处境不利的人们若是相信民主价值观,就可以把这些价值观当作有用的武器。但它们不是普遍适用的。处境不利的人们要到时机成熟了才能为此而奋斗,而政治精英们可能并不相信它们,或者根本不重视它们。更具体地说,民主价值观不是到处都有用,是因为它们属于“精神利益”,在行动之前,处境不利的人们和政治精英都需要将它们与“物质利益”放到一起加以对比。总而言之,美国宪政“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