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本文执笔时间为止,斯诺登仍在俄罗斯莫斯科机场的过境区内停留,去向未悉。
而与此同时,来自美国官方某些人的指控却横蛮无理地在向香港特区政府,如指责特区政府违反港美之间的“引渡协议”,还恫吓“不合作”不利于以后港美关系,云云。
幸好,眼前这个世界,早已不是某一超级大国可以“隻手遮天”,更不是任由美国一方说了算。
特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昨天首次就斯诺登离港事作出详细回应,句句有事有实、有法有理,不仅有力驳斥了美国的所谓指控,而且使人看到了堂堂“大老美”这一事件上的粗暴无礼、粗枝大叶、不负责任以至无理取闹:
第一,美国要求按港美一九九六年签署的《逃犯移交条例》即引渡协议将斯诺登拘捕及遣返,袁司长问:所据是条例的第二条下的那一款?
第二,斯诺登入境香港时,护照上的名字是Edward Joseph Snowden,但美国要求引渡、移交的人,名字却是Edward James Snowden,而美国法院提控的名字则是Edward J. Snowden,这三个“J”,到底是一个人还是三个人?
第三,美国要求引渡的文件中提及斯诺登持美国护照,但却没有提供护照编号。
如此假如香港按照美国要求,是不是逢中间名字有J的斯诺登、不管护照编号如何,一概都要捉将起来,引渡移交给美国政府?这难道不是如中国相声中的“关公战秦琼”,见人就捉、乱晒大龙?
更荒谬的是,在袁国强司长上周五提出了这些疑点、要求美国政府有关当局提供进一步资料后,美方却一直不予回覆,直到昨天还没有回覆。那么,在法律上,特区政府凭什么可以阻止斯诺登上飞机离港?
在斯诺登事件上,特区政府一切依法办事,态度严谨、水平高;相比之下,除非美国政府是上演“捉放曹”,刻意放斯诺登一条生路,否则,那样的司法和法治水平也未免太失礼了!
关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