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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权色交易难指控

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性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此,指控类似行为存在法律障碍。还有些学者认为,“性贿赂”是道德伦理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性贿赂”一旦入罪,会侵犯官员的隐私权等等。

  指控“性贿赂”存在法律障碍

  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新京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虽然“性贿赂”情节很清晰,刘志军本人承认,他与丁羽心之间存在“性贿赂”、权色交易事实,但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检方对此都没有提出指控。究其原因,是不是因为“性贿赂”还是现行《刑法》的空白点?

  周光权: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性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此,指控类似行为存在法律障碍。

  当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我个人认为,应该对权色交易在刑法立法上有所体现,才符合逻辑。因为权色交易的背后,就是权力出让、权力滥用,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哪些原因、哪些条件导致了权力出让,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权色交易引发权力出让后,带来了哪些后果。只要后果对公众、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就应该严惩。

  新京报:但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如果追究刘志军的“性贿赂”情节,是不是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条款和罪名?

  周光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并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把财物之外的所有利益,都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受贿罪主要的不是经济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其本质就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但实际上,从现在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因此,这种情形已经不属于通常所说的“性贿赂”,而是受贿人收受了财产性利益,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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