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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权色交易难指控

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性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此,指控类似行为存在法律障碍。还有些学者认为,“性贿赂”是道德伦理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性贿赂”一旦入罪,会侵犯官员的隐私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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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权教授

  原标题:“性贿赂”缘何难“入刑”

  台海网(微博)6月22日讯 据新京报报道,“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

  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8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立法机关出于哪些方面考虑,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

  对此,新京报专访知名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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