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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中国如何消解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

中国的城镇化总是引起许多争议,尤其是涉及到土地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征地、拆迁纠纷突出显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已经到了需要被终结的阶段,不如借此改革良机,积极推进土地制度和财税制度改革,促进真正可持续的深度城市化进程。

  据测算在1999-2011年,13年中土地出让收入累计为12.9万亿,相当于2011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7.3%。这12.9万亿就使得地方政府得以维持高速增长的基础设施投资和地方债务链条。现在要让他们放弃这占27%GDP的收入,乍看起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然而,地方政府的所谓“土地财政”,获得的主要是土地出让的收益和土地流转的交易税费,而非13万亿的土地出让总收入。因为土地出让收入需要剔除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相关业务支出等,其中征地补偿费用正处于不断提高的趋势中,真正用于城镇化建设的部分在35%左右,包括城市建设、廉租房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等支出,从2011年起还要提取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可用资金其实并不算多。

  由此可见,一方面土地出让的成本正在不断攀升,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的空间必然收窄,另一方面,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也正在不断被其他开支分流。从2012年的数据已经能看出端倪:全国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2.9万亿,同比下降13.7%;全国土地出让支出2.8万亿,其中成本补偿性开支2.3万亿元,占支出总额79.6%,比重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各地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相应提高,这是成本补偿性开支占支出总额比重上升的主要原因;非成本补偿性开支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比例有所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支出比重则明显提高,占到当年实际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的34.5%。城市建设作为土地出让收益支出主渠道的格局正在逐步改变,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方向更多地倾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倾向农业农村和农民。从这个角度来说,依赖土地出让收益来完成城市建设的“土地财政”已被逐步打破,土地出让收入已经逐步在“还利于民”并倾向于公共服务开支。

  再来看土地流转的交易税费,主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存量资源税,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随着土地的不断开发、流转使用,相应的使用税应该会不断增加。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然而,土地流转与政府是否出让土地无关,如果放开交由市场来自由流转,且市场化交易才能充分体现价值,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所获得的交易税费只会增加。从历史数据来看,土地相关的税收逐年攀升,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也不断提高。201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达到1542亿元,土地增值税收入达到2719亿元,土地相关税收累计超过6000亿元,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近7%,也已经超过土地出让收益所提供的城市建设资金了。

  因此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从经营土地的角色转向土地市场的监管者和公共政策制定者角色。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并不会给地方政府继续获取“土地财政收入”带来明显的掣肘,相反土地自由流转增多还能为地方府税收增加新的来源。这显然比政府直接进行拆迁和征用“性价比”要高得多。因此只要让地方政府自己算清并且公布这个账目,则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最大利益障碍事实上就已经不攻自破。而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自由流转预计将成为政府土地政策调整的大方向。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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