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政府又临“监视门”(外交关系协会)
中评社香港6月13日电(记者 孙仪威编译报道)2001年,“9 11”恐怖袭击让整个美国为之战栗。对美国政府来说,最大的震动在于:策划袭击的恐怖份子是以合法的身份来到美国、学开飞机、用普通电话和普通网络电子邮件联络,最终成功地组织和实施了这次恐怖袭击的。恐怖份子就在生活在美国人之间!一时间,美国本土安全随着双子大厦,在浓烟与火焰亦显得岌岌可危。
美国痛定思痛,决心要加强本土安全、防患于未然。于是,紧随“9 11”之后,美国国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来支持反恐行动。然而,在这些立法中,有几项法案极具争议性,它们极大地增强联邦政府搜集和分析美国民众私人信息的权力。例如2001年的《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这个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的目的,扩张了美国警察机关的权限。根据法案的内容,警察机关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等)。对此,支持者们认为,为了揭露与遏制恐怖主义的阴谋,监视的权力还需要放得更宽。但与此同时,批评者们则认为,过于宽泛的权力会侵犯民众的个人隐私。
《外交关系协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的副总编约翰 马斯特斯(Jonathan Masters)近日撰文,就美国本土秘密监视计划的来源、发展、如何被披露,以及美国民众的反应与看法进行了阐述。
文章指出,2005年,媒体报道揭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无证监视计划(warrantless wiretapping program)。在该计划下,国家安全局通过获得行政命令的授权,可以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只要国家安全局认为这则通讯的一方位于美国境外(即使另一方位于美国境内),对电话、网路活动(网站浏览记录和电子邮件等)、手机短讯,以及其它电子通讯记录进行截取。
该计划一经披露,美国瞬时舆论一片哗然。布什政府遭到了民主党人士和民间维权组织的强烈谴责。类似的,在本月,国家安全局星罗网布的国内秘密监视活动也遭到泄密,奥巴马政府也因此受到了政府监督组织(atchdog groups)的谴责。这则事件引再次发了人们对于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之间平衡问题的辩论,同时,呼吁改革的呼声亦被激起。
争议:小布什政府的国内秘密监视政策
“9 11”之后,小布什政府直接截取“任何进出美国的,与‘基地’或其他恐怖组织有联系的相关人士的国际通讯。”按照正常程序,政府必须要先获得对外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又译作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许可,但小布什政府并没有这么做。
对外情报监视法庭创建于1978年,在那之前,美国政府的本土谍报行为十分猖獗。于是设立该法庭作为一个中立的监督者,由它来为政府机构的秘密监视行为进行授权。
2005年底,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视计划被《纽约时报》曝光之后,美国前司法部长阿尔贝托 冈萨雷斯(Alberto R. Gonzales)为小布什总统辩护,称,总统有宪法与国会法令的合法授权,可以地对“有理由相信与‘基地’组织有联系”的美国民众进行无证监视。
2001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授权使用军事力量》决议(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来开展反恐行动。该项决议(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有关秘密监视方面的内容)赋予了总统广泛的权力使用任何必要的力量来“针对任何计划、授权、委托或者支持‘9 11’恐怖袭击的国家、组织或个人。”小布什政府表示,决议赋予的权力包括了可以秘密搜集国内任何有关‘基地’及其联盟组织的情报。
文章称,小布什政府坚称,在当今危险的环境中,作为一种执法机制,《对外情报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又译作《外国情报监视法》)已经过时了。它太耗时且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政府官员将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视计划描绘成一种“提前预警系统”,它拥有着“军事行动的本质,要求迅速与灵活。”另外,白宫方面也强调,该计划主要用于监视外国的恐怖分子,而非用于对内,并公然称秘密监视行动为“恐怖分子监视计划。”但是反对者则称其为“国内间谍。”
迫于国会的压力,冈萨雷斯于2007年1月宣布终止无证监视计划,同时也放弃了对对外情报监视法庭的监管。但是关于计划合法性的问题始终萦绕于国会之中。几个月后,冈萨雷斯宣布辞职。
文章称,华盛顿曾信誓旦旦地立誓称,在之后的行动中,他们一定会向对外情报监视法案申请国内监视的许可证。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7月,就在冈萨雷斯刚辞职几周之后,情报官员们便迫使立法委员进行紧急立法:在对外情报监视法案的监管下,扩大情报部门的监视权。这样一来,便影响了美国政府截获来往于美国境内的外国电讯的能力。
同年8月,小布什总统签署了《保护美国法》(Protect America Act),此法案赋予了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机关主管暂时的权力去授权国际监视。然而,这项权力原本是应该赋予给专门的情报法庭的。这也有表明了,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对一名“有足够理由认为”位于海外的人来说,实施秘密监视根本就不需要任何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