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网专栏作者邓聿文
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日前发布,舆论有一种忧虑,这两部中共党内法规的发布,将会使党法大于国法。
其理由是,中共把党内制定的规章和制度正式以党内“法规”称之,另外,中共一旦拥有党内立法权,将会在中国形成两套法律体系,而鉴于中共的执政地位,党法实际所起作用无疑要大于国法。
舆论的忧虑不无道理,但上述两点理由在我看来并不恰当,属于对两部党内法规望文生义的误读,可能并未仔细研读过条文。中共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并非是凭空生成,今天才有,它们实际是对1990年暂行条例的修订,而在暂行条例中,已经以党内“法规”称呼党所制定和出台的各种规章制度。换言之,早在1990年,中共就开始使用党内法规这个词。但是从那时起,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一个大的发展,用中共自己的话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了。可见,党内法规的称呼,并未弱化国家法律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两部党内法规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使党内法规的制定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提高中共自身建设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因此,在上述两部“立法法”中,对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其中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是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确立了“以公开发布为原则、以不公开发布为例外”的制度,符合现代政党的公开性要求。
三是条例还规定,如果党内法规的制定涉及群众的利益,除了应该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外,还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从而保障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