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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中方从未承认日本非法占有钓鱼岛

大量历史文献无可争辩地表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最晚从明清两代开始,钓鱼岛已成为中国疆域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实际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中国辖地,也是当时日本人、中国人、琉球人的共同认识。

  1943年,中国与美英等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签署了《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仅重申了《开罗宣言》的这一规定,而且强调日本领土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表示要“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

  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日本必须将其窃取的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还中国。同时,国际条约明确限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未包含在日本国土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着必须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台湾所属岛屿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窃取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回归中国在国际法上已得到确认。

  1951年,美、英等国在旧金山举行和会,与日本媾和,签订了所谓“旧金山对日和约”,宣布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美国的托管之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在此范围之内。《旧金山条约》是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的情况下签署的,对中国当然没有拘束力。9月18日,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52年和1953年,美国治下的琉球民政府先后发布了《琉球政府章典》和第二十七号令,擅自扩大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这两个文件违背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对日本领土范围所做的规定,是非法无效的。对此,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台湾及其周围各岛属于中国。

  1971年,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美国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施政权”擅自“归还”给日本。通过美日之间的私相授受,原本属于中国疆域范围内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成为日本的“施政领域”。

  为了掩盖窃占的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真相,日本可谓煞费苦心,编造各种理由,妄称日本是在经过审慎调查,确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无人岛,中国政府是在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等等。这些说法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符。其实质是制造舆论、遮人耳目、蛊惑世人、误导国际社会,为其非法侵占中国钓鱼岛的行为寻找所谓国际法依据。

  中国政府历来声明并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这一立场从未发生变化。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时,明确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领土。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保护开发和管理制度,对海岛名称的确定和发布作了规定。2012年3月,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并于9月1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坐标表和海图。

  可见,中国政府历来将钓鱼岛视为中国疆域的组成部分,不仅从未承认日本的非法占有,而且行使了管辖权。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作者李国强、侯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 责任编辑:常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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