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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菲律宾为何能单方面提起南海强制仲裁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公约》在第15部分第2节规定了4种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公约》附件7组成的仲裁法庭和按照《公约》附件8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

  按照《公约》附件7的规定,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书面通知,即视为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庭应由5名仲裁员组成,当事国可各提名一位仲裁员,另外三位仲裁员由当事各方以协议指派。菲律宾提名了德国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按照程序规定,中方在收到通知的30天内,可指派一位仲裁员。因中国不应诉,没有指派仲裁员。菲律宾在该期限届满的14天内,提出了指派仲裁员的请求。根据附件7的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须在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作出必要的指派,且指派的仲裁员应属不同国籍,不得是争端任何一方的国民。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正是依据上述相关程序规定被指派的第二位仲裁员。

  事情还会怎样发展

  接下来,如菲继续一意孤行,庭长可能将依据相关程序规定指定另外3位仲裁员。如果组成了仲裁庭,该庭首先面临的是它有无管辖权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以下因素是不能回避的:南海争端实质上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中国已于2006年声明排除关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的司法管辖;中国与菲律宾等东盟国家在《宣言》中已达成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共识;菲方有关照会及所附通知在事实和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等。下一步将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作者 密晨曦 工作单位为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链接:强制仲裁是怎么回事

  《公约》第15部分就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解决作了规定。该部分强调缔约国要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包括谈判、协商等政治方法和司法机制裁判的法律方法。《公约》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自行选择和双方协议始终处于优先的地位。在缔约国已采取了《公约》第15部分第1节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但仍未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程序才能适用。

  《公约》在第15部分第2节规定了4种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公约》附件7组成的仲裁法庭和按照《公约》附件8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以上4种方法由缔约国采用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若争端一方未就此作出选择,或是争端各方未能作出一致选择,有关争端国可不经另一争端国的同意,单方面提交附件7规定的仲裁。依据附件7成立的仲裁庭,如果争端一方不出庭或不进行辩护,不妨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可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菲律宾正是利用了这一程序。《公约》同时允许缔约国以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对有关争端,可排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

  • 责任编辑: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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