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法里:“这一条约文本忽视了包括叙利亚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建议,其中包括提及外国占领和在外国占领下人民拥有不可剥夺的自决的权利。其次,文本中所存在的武器控制措施的选择性即没有体现平衡,也流于片面。除此之外,案文并未具体提及禁止向武装组织和非国家行为者转移武器的问题。在叙利亚看来,这是一项严重的失误,因为叙利亚正在由于一些阿拉伯和西方国家的此类活动而蒙受苦难。”
在伊朗、朝鲜和叙利亚表示反对通过《武器贸易条约》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发言,就“共识”的含义以及是否应该无视三国的反对而通过决议进行了辩论。俄罗斯和印度等国家认为,草案文本的确存在不足和缺陷,因此不能构成达成共识的基础,中国代表也呼吁维护共识和多边外交的传统,通过友好磋商,展现灵活性,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美国、法国等国认为,伊朗、朝鲜和叙利亚的反对不应被认为草案通过缺乏共识,草案在只有三国反对的情况下不能获得通过令人遗憾。他们表示,即使条约不能在当天的谈判会议结束时获得通过,但会议已取得普遍共识,通过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
4月2日,联合国大会以154票赞成、23票弃权、3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武器贸易条约》,为监管八个类别的常规武器国际贸易制定了共同国际标准。至此,围绕《条约》草案内容存在的纷争终于告一段落。按照规定,《条约》将在获得第50个缔约国批准的90天后正式生效。
在当天的表决中,朝鲜、伊朗和叙利亚维持了此前在《武器贸易条约》谈判会议上的立场,认为《条约》草案存在重大缺陷,投了反对票。中国、俄罗斯等投了弃权票。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表示,中国弃权的主要原因是对《条约》的通过方式感到关切。
王民:“对最后谈判会议主席提交的《条约》最终案文,中方可以支持据此协商一致达成《条约》。中方不赞成在联大强行达成事关国际安全及各国安全的多边军控条约,对这种做法可能成为今后多边军控谈判的不良先例感到十分担忧。我们应坚持通过谈判,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条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条约将来得到普遍支持和有效落实。令人遗憾的是,上述武器贸易条约决议案未能解决中方上述关切,因此中方对决议草案投了弃权票。”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四十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四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