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正在开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1982年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多数情况下,其活动限于判定某块岩石是否算作岛屿——从而判定其能否作为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依据。某个岛屿属于Y国还是X国的问题,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即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宣告其有权裁决本案,我们应该记住至少三件事。首先,与人们经常作出的假定相反,国际法不是某种牛顿定律式的绝对原则,而是源自二战后世界秩序、各国间达成的一系列通行规则,反映世界秩序的现实。国际法并不是神谕。
其次,在领土争端问题上没有什么“道义”可言——多数情况下,国际法的职责就是确定哪个国家先得到哪块领土。边界固定的民族国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现象。当今的边界与军队和战争(而不是正当性)关系更大。
第三,战后秩序是按照美国的设想建立的,而美国却经常袖手旁观,这使得国际法的影响力被削弱。比如,美国政府从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里可以举一个美国政府在受到掣肘时对国际法置之不理的例子:1986年,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裁定,美国在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并资助右翼康特拉(Contra)叛军的行为,侵犯了尼加拉瓜的权利。当时的美国总统罗纳德 里根(Ronald Reagan)对这一裁决不屑一顾。强权就是公理。19世纪,研究西方思维的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Yukichi Fukuzawa)对这一点有深刻理解。他得出结论称:“一百部国际法抵不上几门大炮。”
文章总结认为,这一事例并不意味着菲律宾提起本案是无意义的。也许某一天,中国自己会参与国际法院这一程序。如果菲律宾等上足够长时间,它也许能等到在法庭上陈情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