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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将被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 责任编辑: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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