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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习近平的宏大改革战略——总目标和框架性目标

治理国家,制度是起到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作用的,然而,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崔之元借鉴“实验主义治理”理论,将“实验主义治理”理解为通过在实践中提高治理能力而完善和发展治理体系。

  然而,如何兼顾集体所有、家庭经营,耕地保护和农民权益,这也需要制度创新与地方实验。上世纪80年代初搞包干到户时,99%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都是承包户,土地承包者就是经营者。现在,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这个变化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土地信托在中国一些地区的兴起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梅特兰著作对于理解信托的重要意义

  梅特兰(F.W.Maitland,1850-1906),是英国著名法律史家。“国家,信托与法人”是两位英国学者2003年根据1911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的“梅特兰全集”编选的,中译本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梅特兰说,“如果我们被问到在法理学领域什么是英国人所得到的最重要,最特别的成就,我认为我们所能给出的最佳答案就是世世代代英国人对信托观念的发展”(中译本第67页)。他又说,“对我而言,信托不大可能诞生于这样一个民族之手(推荐者注:指德国和其它接受罗马法的民族),这个民族明确区分对人权和对世权(注:相当于债权与物权),并将这一区分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第98页)

  在梅特兰看来,信托的最大意义是打破了罗马法的“一物一主”的绝对排他的所有权原则,形成了“财产权利束”。用当代著名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格雷(Thomas Grey)在“财产权的解体”一文中的话来说:

  “所有权并不只是可以被分解,如果我们假定所有者在财产转让上有充分的自由,那么它们甚至可以不可思议地消失。让我们来看看通常适用的信托方面的法律制度吧。A拥有一英亩黑土地;在他的所有权中,他有法律权利让这块地闲置,既使开发它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现在,A把土地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B(受托管理人),以使C获取收益(受益人)。这样,就没有人能说他们有法律权利来非经济地使用这块土地,或者让其闲置,因为拥有这部分所有权的既不是A,也不是B或C,在这里,这部分所有权消失了。在B和C之间,谁拥有这一英亩黑土地呢?律师们说B有法律的所有权,C则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是,对说明这里的问题毫无意义。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详细确定B和C与那块土地的法律权利。”

  如果我们把A当做安徽宿州村委会(委托人),B当做中信信托(受托人),C当做农民(受益人),我们就有了中信信托正在进行的“土地信托共有制”实验的大致图景。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信信托公司董事长蒲坚最近出版的“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一书,如果和梅特兰的“国家,信托与法人”一起读,将能使读者从更广阔的视野理解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制度创新。梅特兰强调,“总的说来,信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社会实验工具”(中译本第72页)。也许,这恰好揭示了邓小平1979年亲自让荣毅仁成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深意?

  总之,《决定》的六十条中许多条目都是在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框架性目标。这些框架性目标允许地方实验,相互学习,也可能在未来根据地方好的做法对“框架性目标”本身进行修正和深化理解。但他也指出,实验主义治理中的前两个要素可以较好地适用于中国的实践,而后第三条,即同行评估、公开比较讨论在中国则还有待更好的发展。

  学者评述

  报告结束后,三位评论人对其报告进行了点评和提问。美国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New School for Social Research)的Mark Frazier教授的点评主要围绕三点展开。第一,他提出实验主义在中国有着历史渊源,中国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大量运用“从点到面”的实验主义做法;第二,他担心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问题,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企业会对政府进行游说,而中国政府要求上交国企资本收益30% 的做法会不会引起企业的抵制,执行会否有障碍;第三,他指出反腐败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性。

  实验主义治理理论的主要代表,哥伦比亚大学大学Charles Sabel教授认为,西方目前对于《决定》的解读有两大类,第一类根据西方政治学的视角,将《决定》视为很多利益集团斗争和妥协的产物;而第二类则认为《决定》里有政治语言密码,即一些词汇和提法比字面含义更为复杂深刻,比如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的转变。

  Sabel指出,崔之元教授的报告提供了新的角度,他对《决定》第六条和第二十条的从“框架性目标”的实验主义治理解读,说明很多提法蕴含新的可能性。Sabel教授同意崔之元的说法,即实验主义治理的第三要素在中国还不发达,但是同行评估是否正在从非正式化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变过程中?Sabel教授指出,对一些政治深层结构问题,我们与其提出一些抽象的答案,不如从对各地不同实践的比较和总结中提炼可行的方案。

  来自印度的Vamsicharen Vakulabharanam教授认为他听了讲座后,最大的收获是认识到六十条《决定》可以从很多不同视角进行分析解读。但令他困惑的是,六十条《决定》似乎没有强调平等、民主等概念,而是市场导向的新自由主义痕迹显著。他问到,六十条《决定》究竟是要将中国带入中国特色的新自由主义还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三位评论人点评之后,现场进行了热烈的提问,六位听众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治理资源等话题进行了提问,最后崔之元教授简短地对这些点评和提问进行解释和回答。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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