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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习近平的宏大改革战略——总目标和框架性目标

治理国家,制度是起到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作用的,然而,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崔之元借鉴“实验主义治理”理论,将“实验主义治理”理解为通过在实践中提高治理能力而完善和发展治理体系。

  例如,上海方案完全没有提到如何落实“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天津方案提到“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技术和管理骨干持股”,而重庆方案则不限于高管持股:“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岗位的管理者、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等,以货币、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资参与本企业改制,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地方执行方案的差别,反映了人们对“框架性目标”的认识还有待深化,应及时反馈总结经验教训。

  《决定》与以往党的文件在“职工持股”问题上的态度不同,是一个重大的转变。2000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故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这就导致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只要想上市,就必须清退“职工股”。例如,我国最成功的企业之一华为奉行“工者有其股”的理念,其员工持股(不仅高管)高达98%。但如果上市,就必须清退。当然,任正非坚持华为不上市。

  我国近年立法有了新的重大发展,一是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是信托业“两法一规”已经颁布多年,即2001年的《信托法》和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两法一规”,使我国完全具备了借鉴美国1974年通过企业职工退休年金信托化引入职工持股计划的法律基础,因为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上市前股东不能超过200人,而通过信托方式持有股份,可以克服职工持股方式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5月29日的工商资料显示,重庆农商行成立前夕共拥有包括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177家法人股东和84618户农民股东。而重庆农商行2010年12月16日成功在香港上市时,仍然保留5万多农民股东,这就在香港突破了在国内A股发行上市的公司,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

  在职工持股问题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的《退休金社会主义》一书。德鲁克在书中探讨了“养老金的固定受益计划(defined-benefit plan)与固定缴款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 plan)。他指出:

  “在固定受益计划下,退休的雇员每年有固定的收入,通常是相当于他们退休前三年或五年时工资的一个百分比。雇主每年向退休基金的缴费随着退休基金资产价值的变化而浮动。如果某一年退休基金资产的价值高(相对于根据保险统计精算出来的退休基金未来的支付义务),雇主的缴费就可以减少。而如果某一年退休基金资产的价值低,雇主的缴费则要高……大多数固定受益计划的表现很差,因为他们追求不当的短期收益。

  另外一种计划,即固定缴款计划则在很多年里都表现较好。在这个计划之下,雇主每年缴纳一个固定比例的雇员年收入或工资。因此,固定受益计划很快就丧失了它的诱惑力。因为它们拿不出所承诺的资本收益,许多固定受益计划严重地缺乏资金”。(德鲁克《退休基金社会主义》,英文版,第216-217页)。

  有趣的是,对中国1980年代改革讨论颇有影响的捷克斯洛伐克前副总理奥塔 锡克,曾提出从公司利润中拿出钱来建立全国范围的由工会管理的雇员退休基金,并将退休基金投资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在他1969年的最初方案中,锡克的计划是在二十五年之后最终由退休基金拥有全国工商企业10%的股份。当时欧洲的许多社会主义者认为还这个目标太激进了。然而,德鲁克指出,当1969年锡克提出他的计划时,美国的退休基金所拥有的美国工商企业的股份几乎是锡克计划的两倍(大约18%)。

  此外,应该把“职工持股”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两个“框架性目标”联系起来,因为“以管资本为主”要求除重要战略性国企外,新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将主要类似巴菲特那样从事“股权投资”,在很多情况下将不控股,否则就“炒房炒成房东”了。“以管资本为主”这个新提法可对应于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德(James Meade)的“倒立的国有制”概念。

  1945年,英国工党政府国有化是靠发行大量国债以赎买英国重要企业私人股东的股票,但因为政府要用国企利润中大部分还国债利息,故并不能把国企收益用于民生改善,而且导致过度干预企业微观经营。米德的“倒立的国有制”就是要使国资去“股权投资”,而不管具体企业经营,通过用国资收益进行“社会分红”和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但是,我们长期以来有一种不成文的说法叫“国企是党的重要执政基础”,当国资在许多“混合所有制”企业里不控股以后,这些企业的治理结构就成了新的政治问题。

  在此,我们可以理解三中首次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深意,这实际上是党在新形势下依靠人民,发挥普通人民群众改革主体地位的重大创新!

  以《决定》的第二十条为例,来看“框架性目标”和实验主义治理对理解三中全会的重要性。该条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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