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 朱德
副书记 王从吾、安子文、钱瑛(女)(1953—1955.4)、萧华(1952—1955.4)
委员 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吴溉之(1952—1955.4)、徐立清(1952—1955.4)、刘晏春(1954—1955.4)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 王维舟
候补常委 吴溉之、帅孟奇(女)
委员 李士英、徐立清、马明方、高克林、高扬、张鼎丞
候补委员 王维纲、王翰、朱明、李景膺、梁国斌、龚子荣
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 王维舟、帅孟奇(女)、吴溉之
候补常委 王维纲、李士英
委员 李楚离、高克林、高扬、马明方、刘格平、张鼎丞
候补委员 王翰、刘其人、李景膺、龚子荣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调整后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为: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张云逸、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务委员 王维舟、李运昌、帅孟奇(女)、马国瑞、袁任远、吴溉之
候补委员 王维纲、伍云甫、杨之华(女)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