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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外企在华行贿是“环境所迫”?

  面对日益严峻的外企贿赂现象,坊间有一个较为盛行的观点,认为外企本身是“规则”的恪守者,来到中国后,因“环境所迫”而变得“入乡随俗”。曾在外企工作过的吴燕不赞同这种看法,“外企刚刚进入中国的时候,中国本土企业的管理者,基本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出来的,还没有几家懂得怎么做市场。”但彼时正是中国经济开始腾飞的时候,对于市场经济中打拼出来的外企来说,“市场怎么做,太多种方法了。”此外,对于今天不少企业都惯用的“发票抵账”、“请吃饭”、“送礼品”、“安排客户出国考察”……“这些方式,在那个时候,外企已经开始使用了,而中国的本土企业对市场费用的概念还没有建立。”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韩笑天律师认为,从外企行贿的高发态势来看,主要是因为其逐利的本性。而一味地将原因归结为“环境所迫”,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据相关调查显示,许多著名的世界500强公司都曾经在海外进行过贿赂活动。但是,不可否认,部分行业中实际存在的“潜规则”对外企行贿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对大多数外企来说,他们在中国的公关,都由中间人或代理商进行。“‘过渡’公司都属于中国本土公司,他们是合作商或者代理商,至于他们是以何种公关手段促成交易,我们不得而知。”在外企工作多年的李晟表示。南开大学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半数以上接受调查的公司表示曾经为开拓市场实施过商业贿赂。

  事实上,对于企业或个人的行贿与索贿行为,中国《刑法》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隐秘的“代理商”、“中间人”的掮客行为,法律缺乏相应规制。据韩笑天介绍,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但遗憾的是,构成斡旋受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并未对“间接行贿”做任何规定。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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