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此案争议的焦点,并不在同性恋是否合法,而是言论自由如何确定。最终的投票结果是8∶1,法院判定持极端言论的教会胜诉。罗伯茨大法官执笔判决意见,他写道:“为了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虽然反对意见一针见血:“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可法官们依然要保护 “讨论公共事务”的自由。这是自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之后,最高法院一直坚持的基本立场。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反种族歧视的广告,批评南部地区的警方打压民权人士和示威学生。由于把关不严,广告的部分细节失实。蒙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起诉《纽约时报》,要求巨额赔偿。两次败诉之后,《纽约时报》上诉至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驳回下级法院的裁判。判决意见中,他们强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限制……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和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事实,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
作为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沙利文案”此后屡次被提及。法学教授、《纽约时报》的特约撰稿人安东尼·刘易斯,专门出版了有关此案的著作,中文版颇有意味地将其译为《批评官员的尺度》。老新闻人刘易斯的过人之处,不只在他对“沙利文案”客观、详细而又引人入胜的描写,更在于其对“言论自由”的反思。刘易斯不是绝对自由的鼓吹者,相反,他对媒体权力的扩张持审慎态度,因为“媒体并非永远扮演正面角色,他们偶尔也会作恶”。
在随后的著作《言论的边界》中,刘易斯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言论自由”的思考。他认为,“第一修正案承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不仅是外在的,而且是内在的;不仅是表达的自由,更是思想的自由。”
要知道,“那些被我们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