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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癌症村”还须法治 综合媒体报道,像化学品污染这种危害更直接、更严重的现象,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撑,尚未引起全社会应有的警惕。可资佐证的事实是,在发达国家早已淘汰或限制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在中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且很大程度上并未进入环保运动的视野。更让人害怕的是,对这些犹如“身边定时炸弹”的化学品,政府部门并不清楚其生产和使用的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等信息。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对化学品污染现状的披露是客观的,其将确定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拉开了政府专项环境治理的大幕。与此同时,环保部还明确规定涉重金属企业将被强制投保,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这意味针对化学品污染的环境治理已经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作为环境问题中的“恶性肿瘤”,化学品污染由于牵扯地方利益、企业利益,要想切除无疑面临巨大的阻力。以往的环境执法之所以陷入疲软状态,关键就是薄弱的执法力量难以抵挡利益的“合谋”,最终牺牲的还是公众的环境权益。 有不少专家学者包括舆论抱怨中国立法滞后。但实际上,中国对破坏地下水资源,比如有些企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等情况,《水污染防治法》都有明文禁止。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废水、污水等,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对此的处罚。 不过,从既有法律来看,存在两大致命缺陷。一是处罚疲软,有上限规定;二是没有附带刑事处罚。在国外,对于水污染处罚往往不规定上限,而是依据污染对环境、人类所造成的实际经济和社会损失,从而测算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并且附带刑事处罚。美国《饮用水法》规定,企图污染或破坏公共水系统,处以3年以下监禁;德国《水法》也规定,任何人未经批准污染水源或者引起其水质发生有害变化者,将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过失者处以不超过1年的监禁。 当然,除此之外,国家层面还应该着手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引入行政问责制。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决策官员,除了撤职外,还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惟有强化监管者的责任,才能彻底扭转目前水资源污染严重的尴尬态势。 环境正义是人的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说,化学品污染防治同其他的环境治理一样,都需纳入立法系统的规制当中。当前中国环境法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环保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造成污染的企业和监管失灵的地方部门缺乏严密的责任设定和追究,公众的环境权利缺乏明确而周延的立法保障,“环境状况恶劣的社区”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和表决权,容易造成诸多环境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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