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何以真正入“笼”?

2013-03-01 16:21  来源:阳光总第143期


 

  第三、舆论监督

  即公民有权接触多种独立的信息来源,并对范围广泛的各种政治事务,如对国家政治、政府官员、社会制度、经济秩序、意识形态等,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

  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政府是公民选出代表公民管理国家的机构, 它的义务和责任是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公民在选出政府的同时,还要通过舆论等方式监督其行为,批评它的错误。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宪法赋予的公民这一权利,是监督制约权力、把权力关入“笼子”的有效方法。

  民主国家的任何一种媒体都难以取得垄断性地位。如美国全部的报纸电视台都是私人办的,据统计,美国拥有1500多家日报、8000多家周报、1.22万种杂志、1965家电台和1440家电视台。别说政府干坏事,就是事情干不好,必然遭到独立媒体的“狂轰滥炸”。事实上,它们在报道政府决策时鲜有正面报导,通常负面为主。在英国,电视上看不到对领导人的赞美,新闻频道里永远是对执政者的批评和反对党对执政者的攻击谩骂,报纸上永远都在揭露各个政治家的短处和社会的阴暗面。民主国家的官员总是被当做小偷、骗子被媒体盯着,所以民主政府几乎永远处于批评和反对之中,几乎任何一项政策或者行为都有批评和反对的声音。在公民监督下,民主国家的政府不敢为所欲为。

  中国大陆相反,全部的报纸、电台和电视台都是政府办的,内容很统一很整

  齐,鲜有多元化的价值和不同意见的表达。

  诚然任何制度下都有腐败,但民主国家出现的是个体腐败而非集体腐败,即使出现个体腐败,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媒体及时揭露,并通过选举把他更换下去,这就使腐败可以得到及时有力地遏制。

  所以,要打造有效关住权力的“笼子”,必须按照习近平“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要求,为这个“笼子”铸起“舆论监督”的刚性之“墙”。

  第四、结社自由

  即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自由地组织各种社会团体进行活动的权利,它是维护人权和制约政府的重要机制。社团是保障个人权益的主要手段,个人依靠团体可以获得集体力量的支撑,从而保障自己的权利;没有社团,政府的权力就会无限扩张,只有政治结社,才能组成多元社会,分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

  集会、结社自由,是普遍认同的公民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条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结成社团和团体的权利”。《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公民均有不经许可而自由结合之权利”。英国和美国没有专门的结社规定,但人们拥有结社自由权。195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了信仰和思想的提高而从事于结社自由,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的一种不可分割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赋予的公民这一权利,也是监督制约权力,把权力关入“笼子”的有效方法。

  我们的社会问题可谓堆积如山,如官员财产公布、空前的腐败问题、土地大规模流失、空前贫富悬殊问题、惊人的环境污染问题、资源破坏问题、健康安全失去保障问题,以及户籍歧视、看病难问题、教育不公等,这些问题在一般国家往往通过诉求群体和平的游行示威来解决。而在中国大陆,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实际被剥夺,不允许民众用和平方式表达自身的不满和对政府的批评,很多正常的民意诉求都被扣上影响社会稳定的帽子。没有社会团体对政府的压力,没有民间组织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不仅削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成为腐败横行无忌、社会问题积重难返的重要原因。

  所以,要打造有效关住权力的“笼子”,必须按照习近平“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要求,为这个“笼子”铸起“结社自由”的刚性之“墙”。

  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清除自身腐败的机制。如上所述,要清除腐败,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惟一有效的方法,是依宪治国,还政于民,为这个“笼子”铸造起上述四面刚性之“墙”。    

  (作者为河北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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