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明年起施行

 

文化部方面称,公共图书馆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记者赵一存 摄

  大公网15日讯(记者赵一存)文化部此间在京举行2017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下称《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解读。据了解,这部法律是国家层面公共文化领域的首部专门法律,其中涉及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建设等举措引发关注。这部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化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杨志今介绍,《公共图书馆法》是中共十九大之后出台的首部文化方面法律,亦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研究制定自2008年年初正式启动。今年4月,法律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二审,法律于今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颁布。

  此番出台的《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在免费服务方面,共计四类,即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而在监督层面,这部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应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这部《公共图书馆法》亦对如何开展服务、服务水平如何提高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及考核措施。比如,其中提出,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有开放时间,且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在针对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方面,这部法律亦提出要在阅读区域方面有所设置,一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二是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且应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还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将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针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问题,这部法律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等。

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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