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侵犯个人信息致人死亡最高可判7年

   

  最高人民法院 ——记者赵一存 摄 

  大公网10日讯(记者赵一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间在京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今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七年。据悉,这份司法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此番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其中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大致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信息用途,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故此,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此外,还涉及有无前科情况。 

  颜茂昆介绍,此番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解释,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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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iby qi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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