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追责四情形

  大公网11月29日讯(记者冀萍)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重庆市委、市政府日前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四类情形按照《实施方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三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切实履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实施方案》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控制和减轻损害的费用、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实施方案》对赔偿资金管理进行了严格要求。重庆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专账核算。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重庆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替代修复。鼓励创设多种资金筹集渠道。《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

  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国东说,2016年底前,重庆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2017年,重庆将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经验,初步建立符合重庆市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技术方法、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到2018年,重庆将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季冰 D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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