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1月29日讯(记者孟冰)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在重庆市启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同意在重庆等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重庆市政府作为全市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3类情形下将追究责任,《实施方案》提出“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也可追究责任。
据悉,重庆市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专账核算。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替代修复。鼓励创设多种资金筹集渠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等。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蔡锋介绍,重庆市已于2011年成为全国7个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地方之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目前全市该领域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3家专业机构。2012年至今,相关技术单位已完成各类环境损害评估与司法鉴定工作30余项,能够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016年底前,重庆市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2017年,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经验,初步建立符合重庆市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技术方法、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到2018年,在重庆市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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