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公交”安防 江苏在重点公交线路配乘管员

  大公网10月九9日(记者陈旻)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综治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10月1日起施行。据该省公安厅表示,此举旨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能力和水平,防范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公交重点线路要配乘管员

  据了解,江苏要求“配乘管员”的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组成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不包括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是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 此外,该省公安厅要求依法对驾驶员、运营控制中心等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新增电车至少设2扇无阻碍窗口作为逃生口

  《规定》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单位重要部位应设实体防护设施和应急防暴用品,车门应当安装应急控制装置,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在车厢配备安全锤、灭火器。公共电汽车应逐步配备必要的自动灭火装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自动感应灭火等装置,有条件的公共电汽车应当配备气味监测预警、自动感应灭火等装置。采用全封闭玻璃窗户的公共电汽车,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配备安全锤或者破玻器。

  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根据应对暴恐袭击实际需要,应当在新增公共电汽车车厢中至少设置2扇无明显实物阻碍的窗口,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后乘客逃生救援的应急出口。

  此外,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配置反恐防暴、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显著标明相关安全标识,并定期检测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有效。

  江苏省公安厅还强调,对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场所中,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等方面表现突出人员,将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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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杰 DN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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