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少分或不分财产

  大公网10月5日讯(记者赵一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成为舆论关切的热点。根据此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少分或不分财产。有分析指,这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番公布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案例是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

  有分析认为,当前在网络问答里,类似“离婚前如何转移财产”、“离婚前对方故意转移财产怎么办”等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现实议题。一方面,婚姻一方对离婚结果有了心理预期后蓄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晰的判断,结果如何处理?另一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那么,“离婚时”究竟是何时,法律未有说清楚。这导致民众对此有着现实的焦虑。

  分析指,最高法此番发布的指导案例,对于婚姻财产关系而言,不啻为“看得见的公平正义”。不过,对于有舆论认为“可判少分或不分财产”就是“净身出户”,中国人民大学法院学婚姻法学教授孙若军表示,这种表述并不准确,“不存在净身出户。”孙若军强调,净身出户是惩罚性条款,在实践中如果不出现特别恶劣的情况,还不太会用。

  据了解,此番发布的另外4件指导性案例分别针对业主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的虚假诉讼,以及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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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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