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有明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数次哽咽、流泪(大公报记者杨家军/摄)

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30日开庭,南阳中院院长庞景玉任审判长(大公报记者杨家军/摄)
大公网6月30日讯(记者杨家军)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公开开庭审理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南阳中院官方微博“天平南阳”对庭审进行了直播。郭有明被控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妻、其子、其弟、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人民币2380余万元,在做最后陈述中,郭有明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数次哽咽、流泪。今日11时02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8时30分,审判长、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庞景玉宣布开庭,头发花白的被告人郭有明被两名身材高大的法警带至法庭。审判长核实被告人情况,宣布案由及法庭组成人员,告知诉讼权利等情况后,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长义宣读起诉书。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鸿之等四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张福兰、其子郭绚、其弟郭有字、特定关系人肖琳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郭有明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郭有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郭有明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悔罪,数次哽咽、流泪。
“真诚的认罪悔罪,向党和人民忏悔,愧对宜昌人民,愧对家庭和亲人。”郭有明在最终陈述中说,“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没有不同意见,尊重法庭判决。深刻剖析犯罪的自我原因,宗旨意识淡化,个人私欲膨胀,未能守住法纪底线,犯下严重罪行。”
郭有明,1956年12月生,湖北随州人。1982年1月起,从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技术员一步步升职为湖北省副省长。2013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经查,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道德败坏。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郭有明涉嫌受贿案,由河南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