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现“乌龙”判决书 陪审员证实完全不知情

河北现“乌龙”判决书 陪审员证实完全不知情

  图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做出的“很任性”民事判决书,已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 艾广德 摄

河北现“乌龙”判决书 陪审员证实完全不知情

  判决书最后写有三位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字,但其中的人民陪审员张蕴哲表示完全不知情,另一名审判员是否知情暂未证实。 艾广德 摄

  2014年4月15日,裕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圆强酒店30日内交还房屋,支付所欠租金和违约金,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对于房元强的说法,记者暂未与亿路地产和河北师范大学校方进行核实。对于这份判决,圆强酒店的再审辩护律师、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慧杰,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查阅庭审笔录,认为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事实和理由体现在圆强酒店的上诉书中:一审法院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裕民二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后,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落款有三名合议庭成员,但一审法院从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也没有询问是否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在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开庭、4月15日第三次开庭时依然是独任审理,新增加的高云、张蕴哲两位合议庭成员从未露面。”

  5月5日上午,中新网记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办公楼拜访了张蕴哲。张蕴哲的身份是裕华区纪委副书记,2010年被裕华区人大常委会正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她不愿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愿意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阐明事实:她对这个案子毫不知情,也没有人通知她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这个案件的庭审,更没有在合议庭意见上签字。

  张蕴哲另透露:“今天早晨我遇见裕华区法院的纪检组长,还跟他提起这件事。”

  在裕华区法院,该院班子成员、纪检组长邓震宏向记者证实,张蕴哲确实跟他提及此事,但未经调查核实不便接受采访。不过他表示,只要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违法违纪的事实并提供材料,纪检部门肯定会立案调查。

  对于该案合议庭另一名成员审判员高云因何未出庭,记者希望找到审判长苏文涛和高云本人进一步核实。在负责媒体接待的华区法院研究室,记者根据要求出示了单位介绍信和采访证件,并表示仅就已被石家庄市中院依法撤销判决的程序问题进行核实。工作人员以研究室负责人外出为由,要求留下采访提纲。记者离开前留下的采访提纲主要包括:1、希望苏文涛审判长答复,是否通知审判员高云、人民陪审员张蕴哲参与案件审理?高云、张蕴哲是否参加庭审合议并签署意见?2、希望高云法官答复,对该案是否知情、是否被通知开庭、如接到通知因何未出庭、是否参加庭审合议并签署意见?

  当晚,裕华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张女士致电记者,以案件发回重审后还未开庭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和核实请求。

  人民陪审员的名字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在判决书上,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应该追责?这种情况是否多见?

  从1997年开始担任律师的郭慧杰表示,情况“非常罕见”,这样的案件他还是第一次遇到。他认为性质应属于严重违法。据介绍,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石家庄裕华区法院纪检组长邓震宏在与记者交谈时也承认,如果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情况比较“少见”。但如何追责,要看原因和情形。

  据了解,苏文涛目前担任裕华区法院民二庭的庭长,市中院对该案发还重审后,圆强酒店认为民二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民二庭的审判员回避。4月20日,裕华区法院作出决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圆强酒店的回避申请。对于这场房屋租赁纠纷,房元强最担心的是裕华区法院民二庭能否按照市中院和省高院的裁定并案审理、公正审理。

  郭慧杰律师则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重审后苏文涛法官确需回避,至于他担任庭长的民二庭是否需要回避,法律没有详细规定。“我个人认为,法院出于保护法官的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似乎也应考虑更为彻底的回避。”

  记者查阅相关报道得知,河北近年曾发生一起判决书“乌龙事件”,河北高院一起民事判决,曾将两名未参与庭审法官写进判决书。据报道,事件经媒体关注后,河北高院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随即对这起判决书乌龙事件展开调查。河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此后表示问题存在,会吸取教训,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北京观察》公众号

责任编辑:晃彦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