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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如何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1.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本人不愿参加的除外。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11名选举会议成员,其中常务主席1人,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 3.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代表候选人总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5.提名人数多于差额上限的,先进行投票,按得票顺序排名,再进行正式选举。 6.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