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司法机关认为这是“立法问题”,立法机构认为这是“执法问题”。公权力之间这种针锋相对的争论能公开,并不多见。在民主立法日益推进的今天,这种公开又属必须。在立法日益开放,公民参与立法谓为潮流的今天,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也需要公开博弈。建言废除“嫖宿幼女罪”,也不是要简单地一废了之,而是让“嫖宿幼女”(实为强奸)首先回归到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类罪中来。这点亦为最高法院的答复所强调,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则对此未置可否。
不抛弃将受害幼女等同于卖淫女的歧视性思维,就不可能有科学立法。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需要公开博弈,也亟待修法论辩的进一步深入。公权力之间的“掐架”有时并非坏事,充分、有效的辩论才是科学立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