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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贪内助”

夫人们有些不合规矩的事,只要通过秘书,就会变成“首长旨意”而亮出绿灯放行。所以,要想杜绝“夫人路线”,还需要完善监督官员的有效机制。

  杨绰庵与薄熙来,是不同年代、不同政治立场的官员。别的不去评判,光拿他们对待儿子的态度来比较。杨绰庵因为“不事私产”,以至来日死后,只能靠“十年前在香港所保寿险”的赔偿金,来充当次子文骧的学费。而薄熙来夫妇,因为给了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许多“便利”,就让他支付儿子薄爪瓜在国外的机票、学费、买车等巨额费用。还有,杨绰庵“既无房产,亦无古董字画,孑然一身”,而薄熙来,不但国内有高档房产,还在巴黎受贿置豪宅。可见历朝政坛,都会有清官与贪官。面对社会环境的考验,有人能坚守,有人却堕落,关键还在自己。薄熙来的堕落,只能说咎由自取。

  在反腐败斗争中,怎么样才能有效避免“贪内助”这种现象呢?除了必须加强对官员本身的监督之外,对于规避“夫人路线”,我初步想到几点:

  扩大公务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因为办事不透明,出现打招呼、透消息、批条子等超常做法,使“夫人干政”有了活动空间。克服之道,力求公务公开、程序公开、财务公开,项目公示。为加强监督,对官员8小时以外的表现,也要考核。中央正在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对干部亲属经营回避、限制应聘企业、财产申报、留居国外等方面,都将有严格要求。必须切实贯彻,持之以恒。

  进一步明确某些政策界限。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参与贪腐,现有政策很明确,都必须依法追究。如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罗安荣全家贪腐案,除罗本人被判12年徒刑外,妻子唐中梅判了5年,儿子罗贝尔判了3年,缓刑5年。对共犯同罚这一点,不会有存疑。但有些贪腐案件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家庭成员在案中的法律责任,还存在一些空白或含糊。如亲属经商,何谓正常商业行为,哪些是转移资产的贪腐;何种算越权的违纪,何种应定以权谋私的犯法;什么样只算是误信亲情,什么程度就属于共犯,等等。诸如此类的政策界限,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这样有助于官员及亲属,明白哪些不能做,哪些别抱侥幸思想,多考虑偷偷伸手的后果。

  善用“贪内助”来追剿贪腐大案。大量事实证明,妻子和亲属,是许多贪官进行贪腐的助手和前台,在她们的身上,往往容易暴露出有关贪腐的迹象。加上她们一般不掌握大权,对其追究的阻力相对会小一些。因此,应该充分利用“贪内助”暴露出来的蛛丝马迹,例如,购置豪宅名车,掌控巨额干股,奢侈消费,金屋藏娇、放纵子女等迹象,沿着这些异常线索,顺藤摸瓜。他用亲情做掩护,我沿亲情去围剿,以其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会加快挖出贪腐的真相。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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