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如政协主席身兼执政党各级党委常委,成为执政党最有权力中的一员,性质就起了变化,会导致其身份及所领导的政协机构逻辑上的困境。
对于省政协主席的此个变化,一些学者将之视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认为省政协主席“退出”常委实有利于发挥政治协商职能。在他们看来,政协本来就不在权力机构的架构之中,也不应该是决策机构,因此其退出会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力;同时,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民主协商,把政协从决策机构中分离出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协商、监督”的职能。
这样说不无道理。中共十八大在阐述政治改革和政治民主建设时,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认为要搞好协商民主首先是把政协这个平台做好。这就需要我们对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有个基本了解。根据宪法规定,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政协则是实现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统战组织。换言之,政协既是一项政治制度安排,也是一个组织和统战平台。
从组织的角度看,政协是由中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其中,主要构成部分是中共和八个民主党派。
理论上说,在政协这个组织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共和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都可以党派组织的名义开展调研,发表意见和主张,开展活动,提出提案和建议案,并可要求执政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和作出答复。在协商国家大政方针时,各党派之间也是平等交流、协商、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按照宪法和政协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