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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延安时期“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民主思想 ■王铁群/文 2012年12月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走访各民主党派。在民建中央,他强调当年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窑洞关于历史周期律的对话,至今对中国共产党都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 要理解习近平强调历史周期律的意义,就需要了解中共在延安时期“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民主思想。 中共中央从1937年1月进驻延安,到1947年3月撤离延安,共10年时间。在这10年中,中共以《新华日报》、《解放日报》为主阵地,大力抨击国民党的“训政”,努力传播民主的价值和正义性,形成了丰富系统的民主思想。 “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 《新华日报》发表的很多文章都强调,定期举行自由公正的选举,是民主国家的根本标准。 1944年2月2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论选举权》,文章指出:“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不是民主国家……凡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享有选举权。”文章指出,选举必须是真正的普选制,而不能预先规定什么资格条件,“不仅不应该以资产多寡、地位高下、权力大小为标准,而且也不该以学问优劣、知识多少为标准。唯一的标准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为人民所拥护,因而也就只有让人民自己去选择。”相反,“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那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 之所以强调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是基于主权在民原则。主权在民,意即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国民全体,全体公民通过民主选举的立法和行政等机关来行使主权。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民主的正轨:毫无保留条件地还政于民》,文章解释了主权在民原则:“什么是主权在民?依照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是人民对政府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政制法律有创制和复决之权……因此,建设一个国家的民主,第一个标志,第一个步骤,就是把上述四权交给人民,不作一丝一毫的保留。”文章强调:“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新华日报》强调“民主的才是合法的”,只有民主选举的政权才能代表人民行使主权,而通过暴力手段或假民主产生的政权,不仅不代表国家主权,反而是国家主权的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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