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刘少奇同志在1954年宪法解释中提到的54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建设历史经验总结以后,除吴邦国委员长,国家重要文件再也没有提到宪政一词。至1992年中国正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并且纪念82宪法实施十周年之际,一些学者开始重新提出宪政这一概念,并迅速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有关专著和论文如雨后春笋一般在全国大量出现。宪政概念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和一些政府部门的重视。社会主义宪政研究也出现在教育部2002年提出的建设50个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但是由于极个别享有一定政治地位的学者的反对,在少数部门对宪政一词至今仍被视为敏感词汇。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仍未出现宪政一词。因此深入讨论和充分论证宪政一词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今天仍然是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的重大课题。 我个人认为,宪政是一个国家有一部树立民主、法治、人权三大原则及规定相应完备制度的宪法,并保证这部宪法能得到切实施行的政治形态。因此宪政概念的四个基本要素是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的实体内容,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宪政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这样提出宪政概念的科学内涵,其重大意义有以下几点: 宪法四要素可以比较全面的概括宪政概念应有的内涵。在国内外宪政概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够全面和过于抽象。例如“宪政是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不太全面,因为制约国家权力只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内容,同时也不能代替法治。“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二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是民主不能完全包括法治和人权; 宪政是在现代政治领域里民主、法治、人权这三个基础性概念更高度的理论概括。民主、法治、人权彼此区别又相互依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民主是法治和人权的基础,法治是民主与人权的保障,人权是民主与法治的根本目的。因为民主与法治既有自身的伦理价值,又有工具价值。对这三者进行根本把握和高度概括是宪政概念独特的功能和意义所在; 可以全面的具体的阐明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是政治文明?我会回答说是宪政。因为民主是文明的,专制独裁是不文明的;法治是文明的,不按人民意志制定并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办事,而按个人的意志办事是不文明的;人权得到充分实现是文明的,人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不文明的。这是一般干部和普通老百姓都能够轻易了解的。现在流行的“政治文明综合说”、“政治成果形态说”等,都过于抽象和难以理解; 可以突出宪法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中极其崇高的地位和作用。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宪法严重缺乏应有权威的问题。这些年来胡锦涛同志曾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04年第四次修宪后,中共中央曾专门就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发出通知。通知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依宪治国,宪法执政最根本的是要依宪执政。宪政并没有那么神秘,也没有那么敏感,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宪政。 这里,我还想对有关宪政概念中的争论做几点释疑。 首先,有人说“宪政四要素说等主张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政治”,这个论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的宪法和民主、法治、人权等相关制度都已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我们要不断发展我们的民主、法治、人权,强调依宪治国,它早就划清了我们同资本主义政治的界限。我们的宪政既体现了全人类的普世价值,又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这是人民十分清楚的。 其次,有人说“宪政只是民主革命追求的目标,我们当时搞宪政主要针对国民党搞假宪政而进行的斗争”。这里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原则界限。说我们当时讲宪政是为了反国民党,自己并不准备实行,这不符合当时共产党的主张。说当时党讲宪政主要是为了和国民党作斗争,这不是给自己抹黑吗? 再次,有人说“宪政论者就连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否相容这样的基础性问题都没有解决”。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共十七大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依法治国已被确立为党和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利益、幸福、需求都表现为尊重人权,这些还不能说明宪政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吗? 依据我的理解,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应当是一个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富裕、人人享受宪政文明的社会。 (作者系广州大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