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需落地

2013-01-31 16:01  来源:瞭望·中国总第194期


 

  之所以要扩展协商民主的内涵和途径,原因在于,目前社会矛盾的激化,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协商民主之故。最近十多年,在政策机制和市场机制作用下,中国社会的分化非常严重,不仅社会成员迅速分化成若干阶层,利益群体大量涌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而且社会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化,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特征也逐渐显露,这一切,必然要在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及有关政策和决策上反映出来。在一些地方,某个时期,某项政策上,政府的工作可能会更多反映某个阶层,特别是拥有更多资源和话语权的阶层的利益需求和取向,从而由此带来利益分配出现偏差,导致社会矛盾大量出现。

  只是在改革早期,由于人们的权益意识还不高,社会的自由度还不大,技术手段还不发达,各类矛盾和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党和政府能够比较稳妥地处理下去;但越到后来,随着人们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要求也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网络的普及为这种政治参与提供了技术条件,从而使得矛盾和问题能够迅速扩散和放大。近年来,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数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第一位的问题,根源即在于此。

  因此,在政府的工作中,创立协商民主的规则和机制,使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做到公开和透明,不断扩大民众对政务、财务和其他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尊重和维护民众的民主权利。现代社会只有合法决策才能赢得民众支持,才能将公共利益置于首要位置。而协商民主,从其本义来看,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它不仅重视民众政治参与的权利,也注重参与的过程和可操作性。从这一角度看,协商民主治理机制的存在,也是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政府,避免其超越责任范围、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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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