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夫妻一方“被负债” 最高法明确“共债共签”

  最高法17日在京发布司法解释(大公网记者赵一存摄)

  大公网1月17日讯(记者 赵一存)最高人民法院17日在京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离婚后将不再一方“被负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内地业内知名专家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特别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引起纷争应事先加强风险防范,“这份司法解释有利于增强婚姻安全感。”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因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而需大额举债,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甚至在离异后仍需替前配偶还债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就此呼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日渐高涨。有分析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亦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亦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此番发布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最高法明确“共债共签”(大公网记者赵一存摄)

  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据了解,这份解释共4条,于本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律师:有利于增强婚姻安全感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春对记者表示,这份司法解释主要界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这个债务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更合理公正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特别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引起纷争应事先加强风险防范。这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婚姻安全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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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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