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警察法》修订 新增五情形可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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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内地拟修警察法,允许警察在五种情形下开枪。图为内地警队成员进行战术演练/网络图片

  大公网12月5日讯 内地公安部网站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徵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当中新增了五类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并明确禁止警察对犯罪的孕妇或儿童使用武器。外界普遍认为,内地对《警察法》进行修订,体现了对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落实,有利于提升警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正。

  据观察者网报道:《警察法》修订草案稿拟对可使用武器情形作出规定,并新增警察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五种情形。当中包括: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兇、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以及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

  暴力袭警从重追究刑责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袭警罪”的呼声,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20多年的时间过去,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授权。

  程雷表示,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

  专家:遵循最小侵害原则

  此外,与现行的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当中警察若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或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将不得使用武器。

  “修订草案稿对不能使用武器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犯罪行为人属孕妇和儿童禁用武器,体现了柔性执法和人道主义。”程雷说,警察的执法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有人性关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这些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必要性原则,使用武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与执法时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紧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使用武器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少伤害,这充分体现了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李孟展 DN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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