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报所指,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会议也对如何保证人大与政协行使监督权、保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保证社会监督行之有效等作出强调。
有专家分析,此前中共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监督工作中也依然存在着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党内监督的多种方式协调性不够等现象。此次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并提出建立党内监督体系,形成了完整的问责制度和监督构架,将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中共党史上的“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便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将“党内监督”作为加强党建的重要内容,并明确体现在“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等条款中。
中共五大修改党章时,更是规定党内专设“监察委员会”,并赋予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中共六大党章中则首次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
到了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加强法律监督,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实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权力行使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纠正的行为。
而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又特别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该次纪委全会上,习近平还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十八大以来中共出台的党内监督规定
1、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布;同年底,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2014年,中组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将监督事项进一步细化。
3、2015年6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出台,10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2016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4、2016年10月,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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