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6月2日讯(记者赵一存 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日在京表示,要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法方面还表示,对环境违法行为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最高法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近年来,各级法院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了一批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过,当前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比如,现有法官队伍环境司法理念亟待更新,能力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疑难案件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有待研究破解,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江必新在会上表示,以上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制约着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需要研究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在此背景下,这份意见应运而生,并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同时还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这份意见强调,将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依法审理涉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案件,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碳排放、能源节约、绿色金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纠纷案件,促进各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的落实。另外,将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日的发布会上亦谈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此,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表示,这是环保法修订过程中重点寻求解决的问题之一,亦是是去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无论是对行政执法还是对环境司法角度而言都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江必新亦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办法需通过立法建构相关制度和机制。从司法角度来讲,一方面要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护受害者诉权和让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方式,使违法的人受到追究或曝光。如果没有广泛的检举揭发追诉机制,很难发现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发现之后要加大制裁力度,不仅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还要追究环境修复责任;不仅追究财产赔偿责任,还要在符合条件时赔偿精神损失;不仅要承担有形责任,还可以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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