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贾春梅:《慈善法》内多种概念需有明确定义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春梅在小组审议上发言

  大公网3月12日讯(记者朱烨)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春梅在河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时表示,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事业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慈善法》中,税收优惠不能缺位。她建议,《慈善法》通过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授权国务院,尽快对相应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她表示,《慈善法》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法案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体现了由全国人大主导立法,通过良法实现善治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她认为,《慈善法》的起草过程,是中国立法史上民主立法、开放立法的又一典范。但她同时也称,《慈善法》里仍有些容易相近易混的问题,比如新旧概念,光是“组织”,就出现有“慈善组织”、“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城乡社区组织”等多个概念,还有组织内部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到底都指什么?在没有其他法律定义可以援引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才好,否则公众不容易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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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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