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淑娜:地方立法 禁限人身自由

  大公网3月11日北京讯(记者张宝峰)去年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其中一项重要修改即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对于这项赋权会否导致立法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10日表示,地方性法规在设定具体规定时,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尤其是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修正案)》中为地方“赋权”的新规定,到今年2月,中国27个省、自治区中已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了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决定,涉及全国21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占到总数的79%。

  针对如此广泛地赋予地方立法权会否导致地方乱设处罚的问题,郑淑娜表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

  此外,即使其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这个处罚作出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在规定具体规定时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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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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