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慈善法》:一部酝酿了十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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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重要看点

  个人不能公开募捐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承诺捐款没兑现或遭起诉

  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这两种情形是:(1) 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所谓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

  慈善组织公募权将逐步放开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目前,我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力,其余组织只能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公募权的逐步放开,成为草案一大亮点。

  明令禁止强制摊派募捐

  慈善法草案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不仅如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管理成本过高将被警告

  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不仅如此,草案还对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划定了最低标准:“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款用途

  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如果慈善组织违反了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或者滥用了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捐赠财产做慈善享受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为了鼓励慈善活动,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受益人都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则明确将对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于来自企业和境外的捐赠,草案也作了相关税收减免规定。

  慈善机构欧美怎么管

  美国用评级制约慈善机构

  美国没有单独的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都在税法条文里。根据联邦税法,慈善组织的活动必须限于公益性。美国慈善组织完全公开透明,捐款、会员会费、管理人员薪酬、慈善开支去向都有记录,任何人都可查阅。

  在美国,较有影响的独立评估机构有成立于1912年的“更好事务局委员会”所属的公益咨询服务部、成立于1918年的“全国慈善信息局”和成立于1912年的“福音教会财务责任委员会”。2001年,“更好事务局委员会”与“全国慈善信息局”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评估机构名为“BBB明智的捐赠联盟”。现在的评审结果定期上网公布,不过,这种独立的评估机构并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非营利组织可以拒绝参评,但如果不参与评审会引起公众猜疑,因为公众相信中介机构评估的权威性。

  此外,美国还有行业自律系统。该国的慈善评级机构先后为超过5300家慈善机构评级,一旦慈善机构信誉受到质疑,就可能被公众抛弃。慈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提高自己的透明度。

  英国行政监管慈善组织

  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英国采用的是“行政监管模式”。英国是欧洲慈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860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增进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信心。1992年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

  慈善法规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是义务的,不但慈善组织不得谋取任何利益,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也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另外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与政府组织有任何瓜葛,不得从事任何与慈善无关的活动。

  德国用“捐助徽章”激励慈善组织

  德国为了规范慈善机构的运作,设有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DZI)和天主教联盟两家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其中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创立于1893年。它们的监督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是建立在自身“公信力”的基础上——它们向通过其审查的社会福利组织和慈善组织颁发“捐助徽章”,由此认证这些组织具备募捐资质。由于公众认可这两家机构的权威性,所以获得其“捐助徽章”的组织比未获认证的组织更受公众信赖,自然也更容易得到捐款。

  内地慈善可借鉴香港经验

  (记者李柏涛)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世茂集团董事局主席许荣茂表示,希望《慈善法》能借鉴香港成功经验,以此促进内地慈善事业的发展。许荣茂认为,《慈善法》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是我们国家迈出以法促善的第一步,值得社会各界尤其是民间企业大力支持,他还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

  许荣茂在提案中表示:希望通过税收倾斜,完善政府购买慈善服务的相关政策,健全行业监督机制,逐渐形成政府为主导的社会运营机制。据了解,该提案也获得了许家印、李家杰等人的联合署名。

  香港是名闻遐迩的“首善之地”,多年名列全球十大慈善地区,每年有超过六成市民作出慈善捐款,邵逸夫、李嘉诚等“大善人”在大陆如雷贯耳。港人热衷行善,与政府的政策鼓励也有关。例如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规定,民众捐钱给认可的慈善机构和信托团体可以免税,最少只需捐满100港元善款,多捐则多免。市民如果将不动产、遗产赠送作慈善用途,也不需要交纳不动产转移的印花税,更能豁免部分遗产税。

  许荣茂认为,《慈善法》应进一步明确提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哪些收入是可以免税的;哪些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也是可以免税。除此之外,异地慈善组织出具的捐赠票据,建议也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捐赠税前抵扣,从而为异地捐款提供一定的扶持。

  许荣茂指,内地还没有《慈善法》时,很多香港人就来到内地做慈善,如果现在国家推动《慈善法》作为保障,一定会有吸引更多人参与内地的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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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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